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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发布，就一系列旨在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附加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拟议相关修订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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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发布，就一系列旨在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附加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拟议相关修订内容包括

- 序号：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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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发布，就一系列旨在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附加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拟议相关修订内容包括：将“覆盖清单”（Covered List）为基于生产商 / 供应商与基于生产地点两类；处理管控设备的 “白标贴牌” 问题；落实硬件物料清单与软件物料清单（HBOM/SBOM）披露要求；进一步禁止或推定不予授权搭载“覆盖清单”（Covered List）组件或软件的设备；针对“覆盖清单”（Covered List）涉及领域设备设立认证要求；改革设备进口、市场销售以及授权前运行相关规则；限制联邦通信委员会标识的使用；简化撤销流程；将管控设备软件、固件及硬件更新的许可变更豁免条款纳入成文法规；对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系统关键组件以及路由器制定成文定义；设定设备授权有效期；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设备登记；升级委员会设备授权数据库；更新海底电缆管控清单相关规则；以及一项提案，要求经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的设备必须设立位于美国境内的责任方。

意见提交时限：联邦公报8月7日发布后30天提交普通评议，45天提交答复评议；可通过线上ECFS系统或纸质渠道提交。

因清单新增产地判定类管控（production location-based determinations）（设备制造地而非厂商身份），FCC计划拆分清单规则：

鉴于“覆盖清单”（Covered List）近期进行了扩充，新增了以生产地为依据的条目，委员会就重新调整其第2部分规则征集意见，以便区分适用于以生产商 / 供应商为依据的“覆盖清单”（Covered List）条目、适用于以生产地为依据的条目以及 “覆盖清单行业”（即受以生产地为依据条目约束的设备类别，例如无人机系统或路由器）的相关规则。FCC提议责成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PSHSB）重新设计“覆盖清单”网站，设置两栏页面，体现上述规则的分设安排。

官网页面分双栏展示两类清单，区分两套监管规则，一栏针对基于生产者/供应商的认定，另一栏针对基于生产地点的认定及“覆盖清单行业”（如UAS、路由器等设备类别）；同步明确 “境外生产” 判定标准，参照美国联邦采购法规国内终端产品定义，同时征求是否放宽 / 收紧原产地判定口径。

单独界定关键术语：无人机核心组件（飞控、数传、导航、电机、电池等）、家用路由器（住宅级 IP 转发网络设备）。

1.强制申报：所有认证设备申请时必须提交经签署的硬件 BOM、软件 / 固件 SBOM，列明全部元器件、软硬件组件；每项组件标注生产商、全部生产地点、各产地价值占比，同时提供厂商完整工商、联络、注册信息。

2.动态更新义务：硬件、软件、生产商、产地发生重大变更后30日内，企业必须更新物料清单。

3.适用范围讨论：征求意见是否仅针对高风险、受限清单行业设备；预估单套软件申报成本低于5000美元，单台硬件最高1万美元；全面禁运受限主体软硬件每年预估成本低于5000万美元。

1.立法明确 “设备生产方” 定义，严控借设计外包、贴牌规避管控；

2.强制披露该FCC ID对应的所有品牌、型号；

3.禁止利用 “电气相同设备”、更换型号标识流程，掩盖白牌、代工厂信息绕开受限清单禁令。

1.原有仅禁止搭载受限主体逻辑硬件，现提案扩大：所有受限清单企业生产的任意元器件（不限于芯片）均禁止用于设备认证；或设立可反驳推定，企业举证无安全风险才可获批。

2.全面禁止搭载、下载受限主体开发 / 提供的软件、固件。

无人机、无人机核心部件、家用路由器等所有 “覆盖清单行业” 设备：

1.无论厂商是谁，一律不得采用厂商自我声明（SDoC）或豁免流程，必须走完整FCC认证；

2.仅征求是否豁免国防蓝无人机清单内合规产品；

3.封堵 “模块化授权 + 整机贴牌” 绕过管控的漏洞。

1. 进口新规（47 CFR §2.1204）

受限设备不再适用普通进口宽松条款，仅5类场景允许进口：持有有效完整FCC认证；≤40台用于研发测试（超量需FCC工程局书面批准）；纯出口外销；专供美国政府；专供美政府配套研发；

取消 “仅海外使用无授权手机” 进口豁免，同步研讨个人自用进口例外条款。

2. 线上电商平台强制义务（新增§2.804）

禁止宣传设备非法改装、规避监管、干扰通信；

射频许可类设备必须在售页面张贴法定警示；

平台需收集、核验FCC ID、SDoC合规材料并留存记录，前端公示合规信息；平台需核验而非仅展示合规标识。

3. 市场销售禁令

未取得授权的受限设备直接禁止上市销售；禁止预授权阶段销售受限设备；完整公示该型号全部在售品牌名称。

1.所有SDoC设备强制向FCC注册，分配唯一公开注册号；注册号需印刷在机身 / 包装、合规说明、线上商品页；

2.受限厂商、受限行业设备完全禁止使SDoC通道，只能走认证；

3.注册信息对公众开放，涉密信息可申请保密。

1.强制设立美国本土责任方（Liable Party）

现有仅要求SDoC设备设美方主体，新规延伸至所有FCC认证设备：海外持证企业必须指定美国境内责任方（本土制造商 / 组装厂、进口商、签约零售商、改装方），弥补原有美国送达代理人制度监管不足。

2.设备授权有效期设限：现行永久有效，提案改为有效期10年，配套简化续证流程。

永久固化现有豁免政策（原有效期至2029年），满足条件的安全补丁、兼容更新无需重新申请授权：

1.仅修复消费者安全风险、不提升设备性能 / 用途；

2.产品对外型号不变；

3.仅限厂商主体类受限清单设备；

4.不得将美国产元器件替换为境外元器件；

5.少量硬件替换在同等约束下也可适用简化变更。

新增快速撤销通道，适用于：企业故意虚假申报、拒不提交供应链资料、有条件批准终止三类情形；流程简化为10天企业答复期，由FCC工程局 + 国土安全局联合判定撤销。

1.无源辐射设备、未测试 / 未授权 / 授权被撤销设备禁止印制FCC标识；

2.征求意见：是否强制所有合规设备印刷Logo，还是维持自愿使用。

原有海底光缆供应链管控同时适用于厂商、产地两类受限清单，现提案缩小范围：仅对厂商主体受限设备实施强制认证与运营限制；仅当产地禁令明确提及海底光缆安全时，才适用产地管控规则。同时修订海底光缆牌照合规宣誓条款。

1.全面升级FCC设备授权数据库（EAS），增强数据分析、跨部门共享，减轻认证机构（TCB）行政负担；

2.要求评估新规对通用服务基金供应链年报、各类运营商现有合规认证的叠加影响；

3.附带初始监管弹性分析（IRFA），专门征集中小企业意见，评估新规对小微企业的文书负担，并寻求减负方案；同时接受白宫管理预算局（OMB）对信息申报义务的评议。

1.完善§2.903 条款，明确受限设备禁令覆盖认证、SDoC、豁免全部三类授权路径，无例外；

2.统一射频设备预授权测试、展会演示规则，同步受限设备进口销售新规；

3.新增行政条款，所有单方沟通需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纪要归档，实行 “允许沟通但强制披露” 机制；

4.所有提案均征求分阶段落地过渡期安排。

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 总体总结

主题正文
1. 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发布，就一系列旨在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附加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2. 因清单新增产地判定类管控（production location-based determinations）（设备制造地而非厂商身份），FCC计划拆分清单规则：
3. 鉴于“覆盖清单”（Covered List）近期进行了扩充，新增了以生产地为依据的条目，委员会就重新调整其第2部分规则征集意见，以便区分适用于以生产商 / 供应商为依据的“覆盖清单”（Covered List）条目、适用于以生产地为依据的条目以及 “覆盖清单行业”（即受以生产地为依据条目约束的设备类别，例如无人机系统或路由器）的相关规则。
4. 官网页面分双栏展示两类清单，区分两套监管规则，一栏针对基于生产者/供应商的认定，另一栏针对基于生产地点的认定及“覆盖清单行业”（如UAS、路由器等设备类别）；
5. 单独界定关键术语：无人机核心组件（飞控、数传、导航、电机、电池等）、家用路由器（住宅级 IP 转发网络设备）。
6. 3.适用范围讨论：征求意见是否仅针对高风险、受限清单行业设备；
7. 现有仅要求SDoC设备设美方主体，新规延伸至所有FCC认证设备：海外持证企业必须指定美国境内责任方（本土制造商 / 组装厂、进口商、签约零售商、改装方），弥补原有美国送达代理人制度监管不足。
8. 2.要求评估新规对通用服务基金供应链年报、各类运营商现有合规认证的叠加影响；
